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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数字化水平,提高进口药品(含药材)通关服务效能与便利化水平。经研究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北京口岸开展进口药品(含药材)通关电子化试点工作。进口药品(含药材)通关电子文书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试点期间,原有纸质文书继续有效,企业可按相关规定正常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6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