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同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作为锝标记及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检验机构的通告(2026年第28号)

  根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锝标记及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检验机构评定程序的公告》(2024年 第21号)有关规定,经组织考核评审,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基本符合锝标记及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检验机构的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药监局同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为锝标记及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检验机构,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应按《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性药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22年 第5号)要求,开展锝标记及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检验工作。
  二、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承担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及中国药品检定研究院委派的锝标记及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检验工作,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企业生产许可及医疗机构备案。
  三、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应持续加强能力建设,在中国药品检定研究院的指导下,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保障锝标记及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检验工作顺利开展。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应定期向中国药品检定研究院、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检验情况。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

  2026年8月11日

创建时间:202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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