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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医疗器械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试行)的通告
为全面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持续强化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监管,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化医疗器械警戒制度相关工作要求,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组织起草《医疗器械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现予以发布。请北京、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试行。
特此通告
附件:《医疗器械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创建时间:
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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